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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逻辑与市场逻辑
 
文 | 陈秋心 胡泳
 
导语
 
近年来,新闻从业者的失范、新闻行业的腐败以及公众对新闻伦理的质疑日益凸显,使得中国新闻事业成了舆论的“热区”。本文试以历时性分析的方式,梳理中国新闻业屡禁不绝的腐败和行业伦理失效的演变过程,并探讨其根本原因。
 
论文认为,中国新闻伦理弊病之源埋藏在不彻底的媒介体制改革所导致的政治、商业两难困局之中并遗患至今,而不仅仅是新闻人良知泯灭的结果,同理,问题的解决也不能只依赖新闻从业者个体的道德净化。进入互联网时代,政治和商业二重属性为媒体造成的困局倘若仍然不能解除,无疑会迅速将中国新闻业推入生死存亡之大考。
 
关键词:中国新闻业、新闻伦理、宣传、行业腐败
 
近几年,在中国舆论场中,新闻伦理越来越容易成为公共话题的导火索。仅2015年以来,引起较大争议的就包括上海外滩踩踏事件后媒体对罹难者社交媒体私人信息的曝光、姚贝娜去世后《深圳晚报》记者乔装医务人员潜入太平间拍照事件、“复旦投毒案”二审宣判后媒体对林森浩父亲的逼问、《人物》杂志的报道《惊惶庞麦郎》的写作手法、陈道明为新华社记者改稿、《南方都市报》记者“卧底”高考替考组织采写独家报道,以及该报记者刘伟涉“王林案”入罪等。这些事件,几乎都引发了微博、微信上的激烈争论,以及学界、业界的鲜明反应。
 
以监督他人为职能的媒体和记者,如今每每与所报道的事件绑缚在一起,被一同置于舆论“烤架”上烘烤;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新闻伦理比事件本身更引人关注。这令我们不得不思考,究竟是社交媒体放大了这些新闻伦理事件及其影响,还是当下新闻伦理的问题的确越来越严重。
 
一 绪论
 
(一)伦理与道德的分界
 
对于新闻伦理的定义,以往文献多指向新闻记者的职业定位、专业技能、操作规范、评判标准等内容,然而文字层面的概念辨析并非本文关注的重点——在讨论伦理的范围时,本文依靠其与道德的区分来划定界限。目前学界和业界大多将伦理和道德混用,并且也有学者认为在整个新闻事业岌岌可危的时刻,至少在实际应用层面,过细地区分伦理与道德,容易转移焦点、失之琐屑(王贺新和王天定,2011)。但我们认为,在中国的特殊环境下,追究新闻伦理与道德的差异很有必要,因为这种差异恰恰能以小见大、揭示关键要素的缺失。
 
在某种程度上,我们认同“‘伦理’(ethics)是建立在某些得到普遍接受的准则上的理性过程。而‘道德’(morals)是宗教领域的用语,往往表现为各种戒律及其形成的道德体系”(帕特森和威尔金斯,1998/2006:2)。伦理与道德的首要区别就在于,道德是约定俗成的,既包含类似于社会运行底线的消极义务,例如不可杀人偷盗;也有旨在塑造高尚人格的积极要求,比如尊老爱幼、助人为乐等。然而,积极的道德要求,并非每个人都能做到,过于强调则容易导致对“道德理想国”的偏执向往,最终导致极权统治,或者使道德标准因为太难执行而形同虚设。而伦理则不同,它是一种理性的选择,一般用来在道德选择发生冲突时提供更合理的解决方案(展江,2010)。如前文提到的《南方都市报》记者“卧底”高考替考组织这个例子中,曝光替考组织、获得一手信息和证据是符合公共利益的,然而记者“卧底”并作为替考组织成员参加高考,却不符合职业伦理,并且也违反了法律。因而陈力丹(2015)认为,《南方都市报记者》的这种报道方式陷入了“目的正当、手段不正当”的功利主义境地,是以“小恶”对“大恶”,表面上是“伸张正义”,但更容易造成职业伦理[1]底线的沦丧,总的来说危害更大。在这样的选题上,报社和记者本应权衡利弊,以坚守伦理为先。
 
历年来此类涉及新闻伦理的事件,与仅关乎新闻道德的事件相比有明显不同——前者是富有争议性的、见仁见智的,对于事件中媒体和记者的选择是否妥当,也许最终也无法达成共识;而后者却有明确的、公认的评判标准——如“纸馅包子”之类的造假新闻,就是典型的道德事件,而非伦理事件(王贺新和展江,2011)。[2]
 
《透明度》栏目“纸做的包子”报道为假新闻
 
由是观之,“与其说伦理解决的是对与错的矛盾,不如说解决的是价值观之间的矛盾,并决定如何在二者之间做出取舍”(展江,2010)。这种伦理观运用于新闻事业,其作用表现在解决新闻传播过程中各方的利益冲突——包括权力、公众、媒介机构与个人的利益冲突;或者说,新闻伦理应该用于协调解决公共利益、政治利益及媒介或新闻从业者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以期找到平衡与共识。
 
伦理与道德的另外一个重要分野是,伦理是人们行为的出发点,是内向的,是一套基本的原则体系。它是人文科学的一种,在希腊哲学传统中,它是对行为背后的原则的系统研究,前提认定人具有自主性。而道德是外在的,是对人们的行为实践的外在规范。在拉丁语词根中,它与秩序、安排和组织联系在一起。
 
我们在此花费较多笔墨分析伦理与道德的差异,目的在于揭示新闻伦理的运用其实更近似一种理性选择——做何种选择的标准也并非固定不变,而应该根据新闻事件性质、情境的不同具体分析——而且,正如《媒介伦理学》(Media Ethics: Issues and Cases)一书所言,“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能够解释自己的伦理选择很重要”,因为新闻行业与其他所有行业都不同——记者的伦理选择是不能掩盖的,最终必须公诸于众接受检验(帕特森和威尔金斯,1998/2006:28)。在新闻领域,“伦理”与“道德”的差别就在于前者必定牵涉考量、判断、选择,因而必须要求自主性,后者则未必。[3]
 
正因为“伦理是建立在某些得到普遍接受的准则之上的理性选择”(帕特森和威尔金斯,1998/2006:27),所以其对自主性的要求也是普适的。虽然从元伦理学的视角来看,普遍主义(universalism)与相对主义 (relativism)的分歧,为“构建一个全球适用的新闻伦理框架”增加了难度(纪莉和黄豫,2014),但是无论在哪个地域、哪种文化之下,新闻伦理都要求行为主体具有自主意志、自由选择的权利和空间,也即,伦理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自我约束机制,执行时必须出于自觉、自愿,否则就无伦理可言。出于恐惧而进行的“自律”,只能沦为一种自我审查(胡兴荣,2003;王贺新和王天定,2011;王贺新和展江,2011;郭镇之,2014)。
 
然而,新闻伦理的这个前提的实现,对中国媒体来说尤其困难——因为无论从哪个时间阶段上来看,中国媒体都未曾获得过自主性与足够的选择空间。
 
(二)商业与政治:新闻业的两种宰制力量
 
在讨论中国新闻事业的伦理困境之前,我们必须首先了解一下整个新闻传播场域中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也即,什么样的场合需要新闻伦理。目前已知相互博弈的,不外乎三种力量:政治权力、商业资本和公共利益。然而三者当中,通常被认为是媒体天然属性的公共利益始终处于弱势,原因在于:第一,前两者都有明确的代表群体,它们对媒体的影响直接有力,而“公共利益”背后的“公众”却是一个面目模糊、边界不清、需求不明的群体,他们对于媒体的反作用也并不是直接的、短期内可见的;第二,公共利益是新闻媒体存在的合理性来源,因而总是处于“被代表”的危险中——要么成为政治或商业运作的话语资源,被利益团体用来遮蔽逐利真相并使利益正当化;要么被指定“代理人”,比如执政党自命为公共利益的唯一代表,将对媒体的政治控制等同于“服务公众”。在此情形下,看起来不证自明的新闻媒体的公共属性,其实常常沦为追逐特殊利益的“幌子”。在现实中,当各方力量发生冲突时,“公众”往往是最先被放弃的一方。
 
也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中国新闻业的伦理困境是商业资本和政治权力的双重影响的结果。商业资本对新闻媒体的影响是历来普遍存在的,因为不论在哪个国家,新闻媒体几乎都具有“两面性”——既是商业机构,追求利润;又是社会公器,需要独立于各种力量之外。既被市场的力量辖制,又享有某种代表公众利益的特权,稍有不慎就会失去平衡。
 
市场逻辑造成的伦理困境,主要表现在新闻媒体为了博取注意力、吸引受众,进而转化广告利润,会去过度迎合市场和消费者,导致哗众取宠、强调效果而不择手段的报道方式盛行,有时甚至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给灾难罹难者家属带来二次伤害或者侵犯明星的隐私权;另一种情况是,新闻机构或新闻工作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罔顾伦理甚至法律,直接与资本进行资源交换(胡兴荣,2003),例如2013年《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受人指使而捏造虚假事实,通过其媒体平台发表关于上市公司中联重科的十多篇负面报道的事件,就是因此而起。[4]
 
记者陈永洲因受人指使而发表失实报道
 
相比之下,另一种影响因素——政治管控,却是部分国家特有的,表现为政党和国家权力对媒体进行意识形态和所有权、经营权等方面的控制,通过行政干预——“指令”和“禁令”对新闻采编流程施加影响。在这种“命令型新闻体制”(潘忠党,2005)的制约下,媒体和新闻从业者的自主性遭到极大扼制,多数情况下不能负责任地实践行业职能,职业自尊、自信匮乏。此时,新闻伦理被淹没于“媒介纪律”,根本无从谈起(郭镇之,2014)。
 
在中国,上述两种宰制力量催生了两套媒介运行逻辑:政治权力所要求的不违反意识形态的“宣传逻辑”和媒介自负盈亏的经营压力下催生的“市场逻辑”。1978年之后,这两条逻辑主线相互缠绕、相互作用、互为因果,最终在伦理层面导致了今天的“两难困局”。
 
(原载《二十一世纪》2016年2月号,总第153期)
 
(未完待续)
 
注 释  
[1] 陈力丹:《新闻从业者对职业道德的无知和淡漠令人愕然——对照<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谈近期几起新闻伦理事件》,《新闻记者》,2015年第8期,页4-10。陈力丹在文章里也将“伦理”与“道德”混用,但根据本文的区分标准,其文中所提及的“道德”应为“伦理”。
[2] 王贺新、展江:《暗访偷拍关键看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新闻图像伦理问题访谈之二》,《青年记者》,2011年1月上,页55-57。“纸馅包子”造假新闻是指2007年7月8日,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透明度》栏目播出的“纸做的包子”报道。该栏目编导通过暗访,发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附近的早点铺出售用废纸箱和肥猪肉做馅的小笼包。北京工商、食品安全部门及警方全力核查,最后发现该报道是《透明度》编导炮制的新闻。北京电视台承认报道虚假并公开致歉。
[3] 需要注意的是,外界环境与观念等因素的变化,可能导致伦理与道德相互转化。
[4] 张伯玲、于宁:《中国式“竞争”》,《新世纪周刊》2013年第42期(2013年11月4日出版),页6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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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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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中国传播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网络传播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信息经济学会常务理事。国内最早从事互联网和新媒体研究的人士之一,有多种著作及译作,是推动中国互联网早期发展的最有影响的启蒙者之一。欢迎关注胡泳的微信公号:beingdigital,讨论数字化时代的生活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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