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 张瑞敏与康德之七
 
人的尊严即人的内在价值
 
传统上,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被认为是道德的核心。哲学家使用许多术语来指代这种价值。某物的内在价值被认为是该物具备“本身自有”(in itself)或“出于自身的缘故”(for its own sake)或“依其本性”(in its own right)的价值,其“就是如此”(as such)。
 
当我们说某物是有价值的,意味着两种情况:其一,某物因他物而具有价值,他物以某种方式与此物相关,此即外在价值(extrinsic value),也叫工具价值(instrumental value);其二,某物出于其自身是有价值的,此即内在价值。也许最容易通过例证来了解其间的区别。
 
假设有人问你在他人亟需时帮助他们是否有益,你会回答:“是的,当然。”如果这个人继续问,为什么以这种方式行事是好的,你也许会说,那是因为满足他人的需要是件好事。如果随后被问到满足人们的需要为什么很好,那么你可能感到困惑,会脱口而出:“就是那样的呀。”或者,你可能会解释说,满足人们的需要之所以是一件好事,是因为这会让他们感到快乐。然而你的对话者依然穷追不舍:“让别人快乐,为什么就是好的?”此时你也许终于失去了耐心:“让人们感到快乐就是好”,从而彻底结束这一对话。或者,也许你是个好脾气的人,会再次想法解释,然而在某个时候,你必须结束这些问题,不是因为你已经厌倦了,而是由于你发现,如果善来自于其他事物,其他事物的善又来自于第三事物,依此类推,一定要达到一个点,即达到某种并非衍生自他物的善,而是其依照自身就是善——这个善是清单中所有在其他事物中发现的善的源泉,那些善都因为这个善而得到解释。
 
 
内在的善如同水波的核心,外在的善都由它发散衍生。
 
在这一点上,你获得的就是内在的善。与内在的善相比,外在的善是衍生的:它是好的,不是出自本身,而是出于某种有益的并且以某种方式与之相关的事物。因此,内在价值相比外在价值具有一定的优先权。出于这个原因,哲学家们格外关注内在价值。
 
如果着眼于内在价值,就会激发一个问题:人们所珍视的这样的价值包括什么?最明显的是快乐和幸福(pleasure and happiness)。人们珍视许多事物,例如财富、健康、美丽、友谊、教育、工作,以及房屋、汽车、电器等物质财产,但其实占有这些东西,是因为人们认为其会给自己带来快乐和幸福。接下来,再去问人们为什么想要快乐和幸福,似乎很有意义。然而亚里斯多德和密尔都指出,问一个人为什么想要幸福,是没有意义的。
 
尊严无价
 
许多哲学家认为内在价值对于各种道德判断至关重要。例如,一项行为在道德上是对还是错,至少部分地与一个人可以从事的行为的后果的内在价值相关。而且,如果像通常认为的那样,一个人的道德责任是某人所作所为的对与错的某种作用,那么内在价值似乎也与对责任的判断有关。如果正义得到实现是善的,而正义无法实现是恶的,那么道德正义的判断也必须考量内在价值。最后,通常认为,关于美德与恶习的判断会导向内在价值问题。当我们说美德是好的,恶习是坏的,它们都会以与内在价值密切相关的方式出现。
 
用康德的术语,具有内在价值的对象可以被视为拥有自身的目的(end-in-itself)。这种价值的存在不依赖于另一个“目的”,这种价值没有其他“等价物”可与之匹配。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说得斩钉截铁:“目的王国中的一切,或者有价值,或者有尊严。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他东西所替代,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替代,才是尊严。” “和人们的普遍爱好以及需要有关的东西,具有市场价值;不以需要为前提,而与某种情趣相适应,满足我们趣味的无目的活动的东西,具有欣赏价值;只有那些构成事物作为自在目的而存在的条件的东西,不但具有相对价值,而且具有尊严。”(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87页)
 
其实,苗译中的“价值”,更准确地说,是指“价格”。也就是说,凡是有价格的东西都可以被与其相等价的东西所取代;与之迥异的是,超越了价格、没有等价物的尊严,可以被界定为一种特殊的、内在的、最高的价值,它不同于满足人们各种偏好和需要的市场价格,也不同于不以一种需要为前提、但却合乎某种无目的的嬉戏趣味的情感价格,因为这两种价格均可以用等价物来加以衡量和替代,且从属于一个更高的目的。“尊严”因构成最终目的而成为最高价值,具备不可替代性和内在性,所以我们才会说“尊严是无价的”。
 
人为什么会有尊严
 
那么,人为什么会有尊严呢?首先是因为人有理性,“唯独有理性的东西有能力按照规律的观念,也就是按照原则而行动,或者说,具有意志”(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63页)。其次,因为只有人才能成为“自律的立法者”,内在价值指的就是一个自律的立法者以自己的法则为目的。道德也由此诞生,所谓道德,即是这样一个条件,在此条件下,一个理性的人就是他自身的目的,因为唯有如此才可以成为目的王国中的立法成员。
 
苗力田先生为《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一书所作代序的题目是《德性就是力量——从自主到自律》,认为康德在论证了人的自主、自由,确立了主体性原则之后,并没有停下脚步,而是进一步从道德自律来强化对“人性尊严”的论证。所谓“自律”,就是自己立法自己守法。当其他存在受制于规律的盲目支配之时,“人却更积极地与将他束缚于其本性的野蛮之中的障碍作斗争,来建立自己人类的尊严”(康德:《实用人类学》,邓晓芒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65页)。“也就是说,人类虽然也会受到来自欲望、偏好、追求幸福,甚至是野蛮的动机支配,但人的伟大之处正在于他能够以理性战胜欲望和享乐,能够为行为确立道德原则,并约束自己去遵从道德原则,这就是人的‘自律性’。”(韩跃红:《生命伦理学中人的尊严》)
 
所谓“责任”,就是依从可以普遍化的道德原则“而行动的实践必然性”,即“出于约束性的行为客观必然性”(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87页)。“责任”是康德伦理学的基本概念。一种出于责任的行为的道德价值并不来自期望的效果,而来自一种形式原则,即为责任而责任,不管责任是什么。人活于世,都要承担与自身角色相应的责任,因而也就要同上述欲望、偏好、野蛮的动机等等搏斗,避免受其支配,以至于从根本上“败坏”责任,“使它失去尊严”(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55页)。“自律性就是人和任何理性本性的尊严的根据”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89页),而“纯粹的责任观念在对自身尊严的意识中鄙视那些来自经验的动机,并逐渐成为它们的主宰”(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55页)。由此来看,惟有“自律”和“责任”才能使人独享尊严。
 
康德在述及尊严时,非常强调人人参与立法这一前提,并把自立法作为自守法的前置条件。人人参与立法才能达成“普遍立法”,意指所立之法是人人都赞同、人人都能遵从的道德法则。如果“立法”过程不是人人参与,而只是少数人的独断,那么大多数人的目的、意志就被排除在道德法则之外,此时的道德于他们而言就不再是“自律”而是“他律”,其行为就不再以自身为目的,而是被迫服膺于他人的意志,这样必然丧失做人的尊严。所以,“唯有立法者自身才具有尊严,具有无条件、不可比拟的价值,只有它才配得上有理性东西在称颂它时所用的尊重这个词”(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87页)
 
不仅如此,“人的尊严”还延伸出人与人之间相互承认、相互尊重其最高价值的道德要求,康德是这样表述的:“我对别人怀有的,或者一个他人能够要求于我的敬重,就是对其他人身上的一种尊严的承认,亦即对一种无价的、没有可以用价值评估的客体与之交换的等价物的价值的承认。”(《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662页)
 
最后,康德得出结论:“只有道德以及与道德相适应的人性,才是具有尊严的东西”(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88页)。尊严“无限地凌驾于一切价值之上,这价值若妄想与它相比较,总难免玷辱它的圣洁”(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88页)
 
以此来看,我们或许可以说,在企业中奉行“人是目的”的价值观,首先要把市场价格、情感价格和内在价值区分开来。工作中的技能与勤奋有其市场价格;丰富的想像和游戏趣味有其情感价格;但是对诺言的坚守和有原则的(而不是本能的)善意,则具有内在的价值。
 
康德告诉我们说,真正的道德行为具有内在的价值。他会说,一个有理性的人根据责任感而表现出良好行为的宇宙,比没有这种情况发生的宇宙在本质上要好。 “人是目的”作为企业价值观,就是要把企业塑造为一个人人立法、人人尽责并表现出良好行为的微观宇宙。
 
注:文章载于胡泳的微信公号“beingdigital”。
话题:



0

推荐

胡泳

胡泳

704篇文章 6天前更新

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中国传播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网络传播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信息经济学会常务理事。国内最早从事互联网和新媒体研究的人士之一,有多种著作及译作,是推动中国互联网早期发展的最有影响的启蒙者之一。欢迎关注胡泳的微信公号:beingdigital,讨论数字化时代的生活设计。

文章